
条款与政策
酒店使用条款
实施日期: 以 2024年1月29日 为准
- 1. 本条款旨在规定乐天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酒店”)与顾客(指希望在本酒店预订住宿的客人及实际住宿的客人,下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2. 本酒店与顾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应遵循本条款的规定;凡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应依照法律、商业惯例或习惯执行。
- 3. 使用信用卡进行预订时,与预订流程相关的内容遵循本条款,其它与顾客所使用的信用卡相关的具体事项适用信用卡公司与本酒店加盟店之间签订的条款。
- 4. 本酒店可在不违反本条款宗旨、法律或习惯的范围内,与顾客另行签订特别协议。在此情况下,该特别协议优先于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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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希望在本酒店住宿的顾客可向本酒店申请住宿预订,此时本酒店可向预订顾客要求提供以下事项。 若顾客拒绝提供所要求的事项,住宿预订可能会受到限制。
- ① 顾客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地址、护照号码、联系方式、用于预订担保的信用卡卡号等。
- ② 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同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 ③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2. 如果本酒店同意顾客的预订申请,将视为住宿合同成立。
发生以下情况时,本酒店可拒绝顾客的住宿预订申请。
- 1. 提出无法适用本条款的入住申请时
- 2. 没有剩余客房时
- 3. 经客观判断认为可能存在顾客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风俗习惯的风险时
- 4. 顾客被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 5. 顾客做出伤害其他客人或本酒店员工的行为、或者携带或持有违禁物品(动物、毒品、枪支等)时
- 6. 依据《民法》规定,顾客属于未满 19 周岁的未成年人时
- 7.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时需要承担比常规交易更大的责任时
- 8. 根据韩国法律等规定认定不得入住时
- 9. 有其他合理原因时
- 1. 预订入住时,本酒店可要求顾客支付预订订金。
- 2. 前项的预订订金在顾客支付住宿费用时,将优先用于抵扣住宿费用。 但如果符合第 5 条及第 6 条所规定的情形,则本酒店将优先用于抵扣向顾客收取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若有余额,将退还给顾客。
- 3. 如果顾客在签订住宿合同和缴纳预订订金时使用的是信用卡而不是现金,本酒店将根据第 5 条和第 6 条向信用卡发行公司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金。 在此情况下,本酒店将在顾客提出请求时告知受理编号、受理时间及违约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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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顾客因自身原因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日程,本酒店将按以下方式收取退订费。 在此情况下,“预计住宿日期”是指住宿合同上的住宿日期,是根据条款中第 7 条在登记住宿之后尚未到来的住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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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普通入住顾客
- A. 预计住宿日期 1 天前下午 6:00(酒店当地时间)之前退订和撤销时: 无退订费
- B. 预计住宿日期 1 天前下午 6:00(酒店当地时间)之后至午夜零点之间退订和撤销时: 全额赔偿协定的首日费用(含客房费用、其他设施及服务使用费等,是住宿合同成立时协定的金额,下同)。
- C. 预计住宿日期当天退订、撤销或发生 No-show(住宿预计日期未办理入住)时: 全额赔偿协定的首日费用
- D. 但由于本酒店各连锁酒店的取消预订及违约金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请务必确认各连锁酒店的具体取消规定。
- ② 团体入住顾客: 按照另行签订的团体住宿合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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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普通入住顾客
- 2. 第 1 项中的违约金仅适用于通过酒店官网或预订部门直接预订的住宿,通过当地或线上旅行社等其他方式预订的订单按照与相应旅行社另行协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其它条款处理。 此外,如果官网预订菜单或预订部门已另行提供关于该酒店的违约金标准,则优先适用该标准。
- 3. 第 1 项所述的违约金以整个住宿预计期间约定费用的总额为上限,并根据旺季和淡季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
- 4. 根据酒店情况,收取违约金的时间可能会有所变更,为防止顾客在支付违约金时出现问题,可向酒店确认相关金额。
- 5. 前一条款所述情况经过客观判断后认为是由于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未到或晚点、或者其它不是由入住者本人的原因而造成时,则不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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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酒店在下述情况下,即使住宿合同已成立,仍可解除或终止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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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根据第 7 条在顾客登记入住之前
- A. 第 2 条第 1 项中的信息为虚假信息时
- B. 适用第 3 条第 1 项、第 3 项至第 8 项的内容时
- C. 未按照第 4 条的规定支付定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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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顾客根据第 7 条的内容登记入住之后
- A. 适用第 3 条第 3 项至第 8 项的内容时
- B. 未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定时
- C. 长期住宿的顾客未按照第 8 条第 2 项的规定支付使用费用时
- D. 属于顾客违反韩国法律、本条款规定或与酒店另行签订的特别协议等其它情况,而且拒绝接受酒店的纠正要求,干扰酒店正常运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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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根据第 7 条在顾客登记入住之前
- 2. 如果本酒店根据此条款解除或终止住宿合同,本酒店可能向客人支付因本酒店造成的损失赔偿金。
- 1. 住宿登记从住宿当日下午 3:00 起开始办理,但可能因现场情况有所变动,在此情况下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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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顾客到达本酒店后,应立即在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A. 第 2 条第 1 项中的事项
- B. 支付押金(相当于住宿预计期间总客房费用的 10%,但可能因各酒店政策不同而相异。除了房费之外,在使用酒店的过程中如果产生了费用而且在退房时尚未支付,则将从押金中扣除)所需的有效信用卡信息
- 3. 本酒店在确认了第 2 项所述信用卡是否有效之后,将扣除押金,并在退房时予以取消。
- 4. 顾客完成本条规定的住宿登记后,即视为已完成住宿合同中整个住宿期间的住宿登记。
- 1. 顾客在退房时须支付使用费用(指客房费用、其他设施及服务使用费等顾客实际需支付的总金额,下同)。
- 2. 对于长期住宿顾客,酒店可根据特别协议条件或在合理必要的情况下,在退房前要求支付使用费用,顾客须按照本酒店的要求支付使用费用。
- 3. 支付方式包括现金、信用卡、乐天酒店商品券、乐天百货商品券、旅游商品券、REWARDS 积分及/或其它由乐天酒店发行的住宿券等票券,但不接受个人支票。
- 4. 顾客可在预计退房日前一天确认使用费用的结算情况,以免在支付使用费时产生疑惑。
- 5. 顾客在根据第 7 条的内容完成住宿登记后,即使由于自身原因未在本酒店住宿,仍需支付相关使用费。
- 1. 顾客在办理住宿登记时在前台领取客房房卡,并在退房时支付使用费用后,将房卡归还至前台。
- 2. 顾客在入住期间若遗失客房房卡,应立即通知前台,并支付房卡补办费用。
- 1. 本酒店对住宿的责任自顾客在前台完成住宿登记时开始,并在顾客退房时于前台支付使用费用并归还客房房卡后终止。
- 2. 对于因顾客未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及本条款,或因顾客的其它自身责任而发生的事故,本酒店不承担责任。
- 请顾客自觉遵守本酒店的使用规定。
- 1. 本酒店配套设施的营业时间将另行公布,并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
- 2. 因健康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难以正常使用本酒店配套设施,或对其他顾客的使用造成妨碍的顾客,可能会被限制使用部分或全部配套设施。若违反该规定而发生事故,本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 1. 本酒店的退房时间原则上为中午 12:00,但可能因现场情况等因素有所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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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超出退房时间,将按以下方式收取附加费用:
- ① ~ 下午 3:00 前: 单日客房费用(指本酒店的实际销售价格,而非单日约定价格,下同)的 30%
- ② ~ 下午 5:00 前: 单日客房费用的 50%
- ③ ~ 下午 5:00 后: 单日客房费用的 100%
- 3. 根据酒店情况,退房时间可能有所变更,为防止顾客在支付附加费用时产生疑惑,可向酒店确认退房时间及相关金额等事宜。
- 1. 本条款的内容可根据酒店的需要随时进行变更。 而且如果本条款的部分内容与大韩民国的强制法规相冲突,须遵循相应强制法规。 但在此情况下,本条款其余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
- 2. 顾客适用签订住宿合同时正在施行的条款,变更后的条款不具有追溯效力。
- 在使用根据本条款提供的服务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原则上应由顾客与酒店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1. 本条款自 2024年1月29日 起生效
原酒店使用条款
- 选择之前的酒店条款和条件
- 更改日期:2024年1月29日
- 更改日期:2023年12月15日
- 更改日期:2023年8月23日
- 更改日期:2023年6月15日
- 更改日期:2022年6月10日
- 更改日期:2021年11月2日